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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新闻]9岁娃偷偷网购手机 家长拒绝付款与快递起争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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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pony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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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5-14 0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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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经常网购,孩子也偷偷学会了。最近,常州市民陈先生9岁的儿子,就趁父母不在家,在网上订购了一部价值4000余元的手机。直到快递送上门,陈先生才发现。买卖双方就是否应该接单付款问题产生了争执。对此,常州工商部门认为,9岁孩子所签订的购机合同,在监护人不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效合同,陈先生有权拒付款。但是,家长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也应该赔偿商家的损失。 mY/"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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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岁娃上网购买手机 l$\B>u,>  
市民陈先生经常通过互联网订购商品。最近,陈先生9岁的儿子涵涵,趁父母不在家,学着爸爸的样子,自己在网上偷偷订购了一部价值四千余元的三星手机。直到快递公司将手机送到家,陈先生才发现儿子的“壮举”。原来,以前爸爸操作电脑时,涵涵有时也在场。看着看着,聪明的涵涵就学会了网购,并偷偷记住了爸爸的密码。趁大人不在家,出于好奇,涵涵就登录了爸爸的账号,自己下了单。 3{|~'5*  
可是,陈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购买手机的意向,而且只是不懂事的小孩子随便玩玩的,因此不应该付款。而商店认为,自己是照单发货,陈先生家里究竟是谁进行交易与商店无关,陈先生有义务接货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后,只好到常州市消协投诉。 }(!Uq  
工商:家长需赔偿商家损失 !;(Wm6~*ad  
对此,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涵涵目前不到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应该得到监护人的追认后方为有效。在此案中,消费者的父母(监护人)不接收所订购手机,因此涵涵所签订的购机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陈先生有权拒接手机。 kN1R8|pv  
但是,陈先生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涵涵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由于他的行为让商家误认为有订货需求,并配发了货物,造成了商家的损失。同时,陈先生在平时进行互联网购物时,也没有注意保管好密码,导致涵涵冒用其身份做了网上交易,陈先生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所以,从监护职责的角度讲,陈先生也有义务对涵涵造成的损失负责。 /huh}&NNu  
最终,陈先生支付了手机来回快递及其它相关费用合计50元。 n/(}|xYU  
通讯员 肖宝 现代快报记者 王玉 $Z]@N nA9N  
提醒 /"st sF  
爱网购的家长 I50Ly sM  
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 68h1Wjg:"!  
消协表示,高新技术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会带给我们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如何避免风险,以及如何管理和教育互联网时代的孩子,成为了社会新课题。本案中,陈先生的儿子购买手机这样的通用商品,造成的损失尚且有限,若是孩子不小心订购了某些高额的非通用商品,或者上了某些钓鱼网站,被人偷窃了账号和密码,陈先生的损失就大了。因此,消协提醒,家长在网购时,应该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并给予孩子一些相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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