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央视披露了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断调查的情况,初步认定两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涉嫌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电信业巨子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祭刀,坊间多有喝彩之声。这种快意犹如仇富之人见富者下地狱,其该当何“罪”、其“罪”是否属实,似乎已经不太重要。 Ov5"
o)Iff)m$
"fG8?)d;
联通和电信真的应该被绳之以法吗?我们先来看看其“罪行”何在。 FG6h,7+
{_7i8c<s=
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主要针对两家公司的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标准和用户接入市场。 4lr(,nPRD
_"E%xM*r
先从网间结算价格标准来看,目前大部分内容提供商都是以双方商定的结算价格直接接入网络运营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对不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实行 的是不同网间结算标准。发改委认为电信向竞争对手索取更高的价格,涉嫌“价格歧视”。所谓价格歧视是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向不同客 户提供同质商品和服务时收取不同的价格。 TT2d81I3m
_y),J'W^3u
在这里,竞争对手和非竞争对手接入网络宽带的物理成本是相同的,但出售宽带给竞争对手,电信、联通可能会丧失部分终端用户,其付出的机会成本也就不同。它 们向竞争对手收取较高的价格可以视作对潜在客户流失的补偿。用法律思维来理解,损失潜在客户的机会成本可以构成差别定价的“正当理由”。 Y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