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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专家称按中国海关法,苹果公司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销售应用软件属于进口物品该缴纳关税。还有专家据此称“苹果应用程序商店在华逃税”。但按中国制定的条约和法律,苹果App Store其实并没逃关税。 ?kSs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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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跨国软件下载是WTO免关税服务贸易 tdm /U
世贸协定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确定四种国际服务贸易方式,中国仅能对其中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征关税 M<nn+vy`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贸组织中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WTO的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GATS的实施,世贸组织成员国若无签订具体的修改承诺条款,就必须全部适用其所有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服务贸易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有四种服务提供的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Sa0\93oa
“跨境交付”是指从缔约方的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跨境,跨越国境或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不是货物。“境外消费”是指从一缔约方的国境向其他任何缔约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方式典型的例子是消费者为旅游或求学或看病进入服务提供国领土内。“商业存在”是指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包括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提供诸如银行、法律咨询或通信等服务。“自然人流动”是指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一般而言就是允许外国公民进入本国领土内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医生、艺术家、教授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政府只能在世贸缔约国间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类服务贸易征关税。 @WmB0cc_
App store的线上数字服务交易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典型的“跨境交付”,加入世贸后的中国不得就此行为征关税 jv ";?*I6.
根据世贸组织专家组对“美国影响赌博服务跨境提供措施案”的裁决报告,《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跨境交付”是指“服务者自一个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根据WTO中普遍适用的“技术中立”原则,其所涉及的跨境提供模式应包含自一国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的任何可能的方式。这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任何交付方式提供服务,包括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在线形式、其他任何一种方式或者几种方式的组合方式。如果一国成员意图排除在跨境提供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交付方式的市场准入,该成员应该在具体承诺表中明确写明。 g;pFT
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的营业行为,是作为全世界各个软件开发公司的中介商和技术协助者,将开发者上传的软件在苹果应用程序商店发布后提成,属于典型的“跨境交付”。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又未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特定的修改承诺或不适用范围条款,不能对App store的数字服务行为征关税。 62"ND+D4
软件程序不和硬件配套进口就不用交关税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