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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新闻]李易峰起诉天涯豆瓣侵犯名誉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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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5-08-17 17:44:13

因主演电视剧《古剑奇谭》中的百里屠苏和网络季播剧《盗墓笔记》中的“吴邪”而再度走红的李易峰,这两天跟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扯上了关系。《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因认为天涯网、豆瓣网等网络平台上长期存在大量对其进行诽谤的不实内容,并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辞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李易峰于8月11日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正式立案。

据李易峰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的刘玥介绍,从2014年开始,李易峰陆续发现在豆瓣网、天涯网等网络平台上,出现了大量对其进行诽谤的帖子,如说李易峰是同性恋(gay)、曾经整容等。

有些网站内容索性直接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辞,如“傻×、脸丑人贱、猥琐、下三滥”等。这些内容在网友、粉丝中流传,给李易峰及其家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今年7月初,李易峰委托律师向网站提出删除侵权内容要求。8月11日,李易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天涯网、豆瓣网等网站告到朝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家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向原告提供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的真实姓名、对应注册昵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此外,李易峰还要求被告在豆瓣、天涯等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七日,并在侵权范围内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余万元。

6月17日,一位新浪微博名叫“圈内老鬼”的人在新浪微博上称邓超出轨,之后迅速成为热门话题。邓超为此将相关网站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微博。

明星与网络平台的纠纷并不少见,网站和发帖人为何屡屡成为被告?这应该是此类案件引发的思考。

法律解读 网站为何屡屡成为被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律师表示,作为平台服务商或空间服务提供商,对于海量内容,网站的确不可能做到逐条审核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站可以放任侵权的信息或内容随意蔓延。

尤其是在权利人提出删帖要求后,网站应当采取积极的、妥善的措施对这些具有恶意内容的帖子予以删除或屏蔽,对于发布这种恶意内容的用户予以禁言或消除账户。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何种情况下必须提供用户真实信息?

王军律师说,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中,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原告请求,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包括向原告提供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的真实姓名、对应之注册昵称、联系方式等。

网站虽然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有保密注意义务,但基于配合司法审判的需要,破除保密义务也是法律认可的准则。事实上,这更应该说是网络服务商的义务。

在必要提供相关信息,网络服务商却拒绝提供的情况下,直接的效果是网络服务商将可能直接被认定就侵权言论承担责任——毕竟据实查明真实的侵权方也是对服务商的一层保护。

网民炒作明星负面的底线在哪里?

王军律师说,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弱于大众的,某种程度上,其部分隐私属于新闻要素,接受大众的检阅和消费。但是,这种检阅和消费并非没有底线,尤其要将正常的监督和批评与恶意的中伤等区分开来。

明星与公众一样,首先是自然人和公民,理应享有基本的人权,也就是说,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格权利均应得到保障。

如果超越了正常舆论与社会监督的本意,而使用“贬损、侮辱、诽谤”的言辞,使他人原有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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