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虫版QQ侵权”案是国家版权局重点关注的案件,也是当前热点之一.日前,“珊瑚虫版QQ”的作者陈寿福被判入狱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引起了知 识产权界、法律界和广大网民的关注.有人认为,作者盗版牟利,罪有应得;也有人认为,毕竟不是“熊猫烧香”那种恶性病毒,判3年,太重了.其实对此案,法律自有公断,我们不必去争,量刑轻重有一定的依据,难道争议就能裁量出陈寿福的刑期. t_Z _!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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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要有牟利的目的,第二要未经许可而侵权,第三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情节.可陈寿福这三条都达到了,那么说是罪有应得. X#A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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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寿福的珊瑚虫QQ刚推出的时,并没有错,确实是一个清洁软件,既可拦截广告又可阻止恶意软件,无利可图,本是善意的.可当其通过捆绑软件和插件牟取经济利益时性质就变了,况且这些经济利益又侵犯了腾讯利益的情况下,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何况珊瑚虫带有显示对方IP的功能,又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陈寿福的违法所得超过百万,是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最低限额的将近10倍. D;J|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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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看来,其构成犯罪是既定事实,不容质疑.况且也有律师也提出案件已属轻判,这就充分说明给犯罪者已经考虑到了宽容.正如网友所说的感情和其软件开发出后的价值都考虑到了.况且决定一个案件不能由感情说了算,而是以“事实为准绳,法律为根据”.绝不能感情用事. AAdD\%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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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珊瑚虫为一个外挂,将QQ的广告屏蔽,非法修改QQ软件功能,并安装第三方流氓软件,对用户是极大的损失,对别人更是危害,对其的决断不能让其他人看到有机可乘,更不能给其盗版提供机会. <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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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网络环境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职责,更是法律工作者的本份,如果对其采取不闻不问,或者因了感情而放弃原则,那么对大家都是不公平的,对社会也是危险的,对法律就没有了尊严.因此笔者认为,对此不应有争议,而应该拍手叫好,我们不能因为个人感情而妨碍了法律和别人.应该相信法律,法律会有公断. Yo@m5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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