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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话题]IT观潮——天价QQ盗号者或被判无期:是否算盗窃仍存争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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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夜茹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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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7 09:43:12
— 本帖被 jams327 执行提前操作(2009-12-17) —
“盗号者死全家!”在任何一个网络游戏里,都可以看到受害网友们愤怒地喊出的这句粗话。盗号,已经成为网络时代不可回避的话题,已经涉及了千千万万的广大网民的利益。然而,对盗号者如何惩处,目前却没有一个定论。近日,深圳的一起盗QQ号案就让检察官们犯愁了。  ~B@ }R  
记者昨日从南山检察院获悉,由本报最先报道并引起了广泛关注的天价QQ“98888”被盗案已经告破,但给盗号者朱某军定什么罪却让检察官们犯难:若按盗窃罪起诉,则朱某军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若按侵犯通讯自由罪起诉,则朱某军可能只需入狱6个月。 5(}H ?  
6个月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差别,正揭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论焦点。究竟等待盗号者朱某军的将是什么命运呢? hBCR]=']  
焦点争议 适用何种罪名引发争议 CT5Y/E? }  
究竟盗卖QQ号码该如何定罪呢?究竟对两名盗号者用何种罪名起诉,这个问题让检察官犹豫不决。 .w FU:y4r  
记者了解到,此前南山法院曾经判过一起QQ号盗卖案,被告人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通讯自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不等。然而,在这起QQ“98888”案中,涉案金额如此巨大,与之前案例的情况并不相同。 uaQ&&5%%J  
南山检察院是以盗窃罪批捕朱某军和袁某的。虽然目前警方没有公布详细涉案金额,但根据之前警方透露两人获利数十万元,如按盗窃罪定罪,两人可能要面临无期徒刑。 ?\yB)Nd y  
记者从南山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已组织专家学者以及网民代表、侦查机关代表等专门召开虚拟财产刑事保护问题研讨会。对于该案目前一共有4种观点,检方正在以此作为参考,于近日得出结论同时将起诉至南山法院。 [w%#<5h  
四种定罪观点 P6OM)>C  
观点一  盗窃罪 fJ :jk6@  
第一种观点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支持这个观点的专家们认为,QQ号码能够为人所控制,且有价值,符合刑法中“财物”的两大要素,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朱某秘密窃取其他用户的QQ号码,并予以销赃,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腾讯公司享有QQ号码所有权,腾讯公司不宜作为本案受害人,受害人应当是这些QQ号码的原用户。 -iQsi4  
若最终定罪盗窃罪,盗号者可能要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惩罚。  $o+&Y5:  
观点二  侵犯通信自由罪 CSL4P)  
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军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因为QQ号码是用户与朋友联络、沟通的一种通讯工具,用户的QQ号码一旦被盗,会对用户的正常通信产生阻断。“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QQ号码是通信工具,这是立法滞后所引起的,当时并没有QQ号码这个事物,既然在实际生活中QQ号码承担了通信功能,那么应当纳入侵犯通信自由罪所保护的范围。”其中一名专家提出他的看法。 <jL#>L%%  
若最终定罪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盗号者可能面临的最高刑期是1年。 f sX;Nj]  
观点三  无罪 x\;GoGsez  
第三种观点是认为朱某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M[>m~8  
一位法学教授表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现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QQ号码属于刑法中“财物”的范围,司法实践应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宜作扩大化解释。其次,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要达到“情节严重”,本案中QQ号码的原使用人无法确定,不能认定朱某的盗号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j /q76uXV  
观点四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Vv\ =  
第四种观点认为,朱某军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Gt.*_E  
有学者认为,QQ号码本身没有价值,有价值的是QQ软件及该软件提供的一系列功能。朱某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窃取了一些腾讯公司还未放出的QQ号码并予以变卖,这种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对QQ软件的发行权。 xXa#J)'  
律师意见 fbL!=]A*3  
深圳法律评论员张兴彬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 #8qyg<F  
张兴彬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所以,张律师认为盗号不构成盗窃罪。 B=x~L  
张律师分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过QQ进行及时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窃取QQ号所涉及的罪名应该是侵犯通信自由罪。 uk{J@&F  
案件回放 天价QQ号被盗 &x/k^p=  
今年4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正式立案处理一宗罕见的物品丢失案。报案者是专程从江苏赶来的年轻人陈学军,他丢失了46个QQ号,涉案金额竟达6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个“98888”的QQ号就花了陈学军超过15万元人民币。其后,腾讯公司通过内部核查发现,2006年以来该公司有一批用户的QQ“靓号”被盗。4月14日,腾讯公司政策发展部朱先生到高新派出所报案。‘ NQ3|\<Wt  
南山区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正式立案后,将此案列为新型网络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并立即组织重案队民警开展侦查工作。 <\xQ7|e  
蹊跷的是,陈学军报失“98888”这一QQ号码后不到1个月时间里,腾讯公司接连接到5个人申诉,要求索回号码“98888”。“我们怀疑该号码被盗窃和私下买卖。”腾讯公司人员称。 \1khyF'  
警方联手腾讯公司进行追查,一个QQ网名叫“游龙生”的上网者浮出了水面。3年来,“游龙生”通过互联网盗取了一批顶级靓号,转手高价卖出。初步圈定的涉案QQ号码有518个。警方锁定了“游龙生”的真实身份:朱某军,住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4月23日,民警赶赴成都抓捕朱某军,并立即进行审讯。朱某军交代称,2006年以来他通过修改QQ用户资料的方式,在网络上盗窃大量QQ号码,然后通过中间人袁某将QQ号在网上高价卖出。 h=wf>^l  
犯罪嫌疑人朱某军和袁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随后,南山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了朱某军和袁某。根据警方透露,朱某军和袁某倒卖这批QQ号码获利不下几十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此帖被jams327在2009-12-17 16:25重新编辑 ]
离线wu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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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2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9-12-17 11:11:21
这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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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5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打击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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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9-12-17 13:10:06
— (jams327) 有这么严重,呵呵 (2009-12-17 16:16) —
对于 多次盗号者 予以枪毙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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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5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夜茹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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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9-12-17 13:51:46
回 2楼(打击灌水) 的帖子
我觉得切小JJ会比较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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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5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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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6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09-12-17 13:55:17
对盗号者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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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5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wfjcc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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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12-17 13:55:35
这个还是要惩罚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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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5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xinfant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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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12-17 14:02:54
盗号肯定算是窃取别人的财产,虽然在网络上算是虚拟财产!应该严惩不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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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10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jams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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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12-17 16:16:00
我觉得这个事情有点过了
离线jams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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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12-17 16:16:47
引用第6楼xinfantasy于2009-12-17 14:02发表的  : `/j|Rb|eow  
盗号肯定算是窃取别人的财产,虽然在网络上算是虚拟财产!应该严惩不贷啊! $6x:aG*F  
lp%.n= '\  
经济上惩罚,呵呵比较好
离线加贝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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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4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12-17 16:24:00
— (jams327) 呵呵,同鄙视 (2009-12-17 16:26) —
盗号都实在太无聊了,强烈鄙视那么无道德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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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5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jams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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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9-12-17 16:27:15
引用第10楼加贝518于2009-12-17 16:24发表的  : Nmq5Tv  
盗号都实在太无聊了,强烈鄙视那么无道德之人 T>o# *{q n  
717m.t,x  
现在规范这类的行为的准则太少了
离线tayang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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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9-12-17 16:27:45
Re:天价QQ盗号者或被判无期:是否算盗窃仍存争议
— (jams327) 果然是主持人风范呀,呵呵

很抒情 (2009-12-17 16:29) —
2005年是我最难忘的一年 L%Hm# eFx  
[6qP;  
陪伴我7年的QQ,在那年的夏天离我而去了...... OyZ>R~c'B  
EmoU7iy  
只因我用了一个不知名的挂Q软件,我盲目、我无助、我惶恐、我郁闷…… 0~+:~$VrT  
@C)h;TR  
虽然Q内没有任何Q币,没有开通任何服务、没有Q秀、甚至没有任何的消费记录…… \./2Qc,  
但那,毕竟是我的第一个QQ,我至今依然记得那朗朗上口的号码…… $QnfpM%+=  
bJ}+<##  
我憎恨盗号者..
[ 此帖被tayangluo在2009-12-17 16:2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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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15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jams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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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9-12-17 16:29:36
Re:Re:天价QQ盗号者或被判无期:是否算盗窃仍存争议
引用第12楼tayangluo于2009-12-17 16:27发表的 Re:天价QQ盗号者或被判无期:是否算盗窃仍存争议 : ".IhV<R  
2005年是我最难忘的一年
陪伴我7年的QQ,在那年的夏天离我而去了......
只因我用了一个不知名的挂Q软件,我盲目、我无助、我惶恐、我郁闷…… Vo[4\h#$  
....... RPwSo.c4  
$_kU)<e3  
用习惯了的东西就是很有感情的
离线ren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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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4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9-12-17 16:31:06
— (jams327) 物权法,呵呵 (2009-12-17 16:33) —
法律越来越健全了,虚拟财产也是属于公民合法的财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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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8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您对帖子的认真回复是对我最大的支持,也是我每天坚持发帖的动力所在,每一个回帖的朋友,我都会永久记住您的这份情和谊!另外我发布的小软件一般会在线查毒,如有些软件可能有误报的现象,敬请自己斟酌判断使用
离线jams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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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9-12-17 16:33:19
引用第14楼rentong于2009-12-17 16:31发表的  : 74_ji!  
法律越来越健全了,虚拟财产也是属于公民合法的财产啊 h1xYQF_`Z  
d}1R<Q;F  
我们的网络业越来越规范了
离线masx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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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9-12-17 16:34:00
— (jams327) 这个倒是很简单 (2009-12-17 16:34) —
按盗窃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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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5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tayang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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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9-12-17 16:34:28
Re:Re:Re:天价QQ盗号者或被判无期:是否算盗窃仍存争议
引用第13楼jams327于2009-12-17 16:29发表的 Re:Re:天价QQ盗号者或被判无期:是否算盗窃仍存争议 :
用习惯了的东西就是很有感情的 uGOvZO^v  
$Ad 5hkz  
而且,如果保留至今的话,哼哼, Pn0V{SJOJ%  
~nw]q<7r  
相当的可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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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10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jams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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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9-12-17 16:36:26
Re:Re:Re:Re:天价QQ盗号者或被判无期:是否算盗窃仍存争议
引用第17楼tayangluo于2009-12-17 16:34发表的 Re:Re:Re:天价QQ盗号者或被判无期:是否算盗窃仍存争议 :
而且,如果保留至今的话,哼哼,
相当的可观哦! $5Jo %K%  
>d%;+2  
支持收藏呀,呵呵
离线liuzhl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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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9-12-17 16:37:47
— (jams327) 给个理由先 (2009-12-17 16:39) —
   }fzv9$]$  
`*Ar6  
呵呵,要严惩不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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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5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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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1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9-12-17 16:41:53
Re:Re:天价QQ盗号者或被判无期:是否算盗窃仍存争议
— (jams327) 呵呵,通信工具的一种 (2009-12-17 17:00) —
没事挂什么QQ呢?
引用第12楼tayangluo于2009-12-17 16:27发表的 Re:天价QQ盗号者或被判无期:是否算盗窃仍存争议 : Yn0l}=, n  
2005年是我最难忘的一年
陪伴我7年的QQ,在那年的夏天离我而去了......
只因我用了一个不知名的挂Q软件,我盲目、我无助、我惶恐、我郁闷…… 8(GH.)I+0  
....... <ZF,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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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5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足彩月月黑:2
离线meng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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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9-12-17 16:50:51
盗号是不对的。应属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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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rijian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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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9-12-17 16:59:02
— (jams327) 现在不都讲求个什么顺子,豹子什么的 (2009-12-17 17:00) —
不应该判无期吧,谁叫他们把号炒得这么值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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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淘淘巷HD
http://www.ttxhd.com/?fromuid=489[/url]
离线jams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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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9-12-17 17:01:05
引用第21楼meng911于2009-12-17 16:50发表的  : QOG S` fh  
盗号是不对的。应属于盗窃罪。 %cM2;a=2  
Sb&sW?M  
现在还是很难界定,盗,呵呵
离线jams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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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9-12-17 17:02:03
引用第22楼rijian325于2009-12-17 16:59发表的  : GgH=w`;_  
不应该判无期吧,谁叫他们把号炒得这么值钱啊 `0+zF-  
A7.$soI\  
我个人也觉得判无期有点过,支持别的惩罚方式, @?_<A%hz  
v&}mbt-  
恶意炒作的不算
离线生命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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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09-12-17 17:03:02
按照QQ的价值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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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5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打击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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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9-12-17 17:09:47
我说的是多次 多次 &Cp)\`[y  
: 'M$:ZJ  
如果一次两次 可以原谅 NxVqV5 '  
.r+u pY  
多次的话 就可以直接正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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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10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jams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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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9-12-17 17:10:38
引用第25楼生命有约于2009-12-17 17:03发表的  : _]H$rf,Rc  
按照QQ的价值去定罪 [表情] ykc$B5*  
!7t,(Id8  
价格是谁来定呢?
离线jams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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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9-12-17 17:10:59
引用第26楼打击灌水于2009-12-17 17:09发表的  : ; =.VKW%U  
我说的是多次 多次
如果一次两次 可以原谅
多次的话 就可以直接正法了 f@lRa>Z(Fm  
1"{3v@yi  
呵呵,谁来统计呀,这样的
离线pi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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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9-12-17 17:31:29
虚拟财产也是财产,应该立法给予保护,此类事可按盗窃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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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10 感谢参与IT观潮活动,有奖 2009-12-22
离线pi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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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9-12-17 17:32:23
引用第28楼jams327于2009-12-17 17:10发表的  :
呵呵,谁来统计呀,这样的 =8BMCedH|  
}!{9tc$<b  
呵呵,也是,次数不好定,还是以数额多少论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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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s327 电魂 +5 闪电联盟因你而精彩! 200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