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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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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常识:
适用法律: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说明: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新增罪名,作为刑法第285条第3款。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提供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这里的“提供”不应作日常生活语言意义上的狭窄理解,不仅包括面向某个单个的个人或者团体而进行的点对点的提供,也可以包括借助互联网进行广泛的传播。同时本罪中的提供行为往往具有某种惯常性,即以此为业或者作为重要的生活乐趣,而不仅仅是一次性的行为。这里的专门程序或者工具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创制的,也可以是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二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这本来是一种帮助犯的行为,立法者将其单独成罪,体现了对这种源头性计算机犯罪的重点打击意图。另外需要注意,本罪成立也要求情节严重,一般是多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里的间接故意主要出现在利用网络传播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情形之下。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二.禁发软件: 1.下载者类程序 2.远程控制类程序 3.键盘记录类程序 4.DDOS攻击类程序 5.网马类程序 6.利用系统漏洞,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7.病毒木马程序样本,源码 8.其他具有恶意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更改或破坏功能的程序
三.禁发文章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及工具使用教程 2.宣扬与国家法律法律政策不符的的言论及行动方法 3.违禁物品交易 4.其他与社会共同道德取向不符的言论
四.发展建议 展现特色,突出重点,大而全不如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专而精,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需要巨大
华夏联盟论坛严禁发布黑客等非法内容 http://bbs.hx95.com/read-htm-tid-37.html
信息来源: http://bbs.hx95.com/read-htm-tid-14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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