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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沉禹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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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3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6-27 07:35:58


一、法律常识:

适用法律: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说明: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新增罪名,作为刑法第285条第3款。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提供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这里的“提供”不应作日常生活语言意义上的狭窄理解,不仅包括面向某个单个的个人或者团体而进行的点对点的提供,也可以包括借助互联网进行广泛的传播。同时本罪中的提供行为往往具有某种惯常性,即以此为业或者作为重要的生活乐趣,而不仅仅是一次性的行为。这里的专门程序或者工具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创制的,也可以是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二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这本来是一种帮助犯的行为,立法者将其单独成罪,体现了对这种源头性计算机犯罪的重点打击意图。另外需要注意,本罪成立也要求情节严重,一般是多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里的间接故意主要出现在利用网络传播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情形之下。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二.禁发软件:
1.下载者类程序
2.远程控制类程序
3.键盘记录类程序
4.DDOS攻击类程序
5.网马类程序
6.利用系统漏洞,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7.病毒木马程序样本,源码
8.其他具有恶意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更改或破坏功能的程序


三.禁发文章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及工具使用教程
2.宣扬与国家法律法律政策不符的的言论及行动方法
3.违禁物品交易
4.其他与社会共同道德取向不符的言论

四.发展建议
展现特色,突出重点,大而全不如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专而精,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需要巨大

华夏联盟论坛严禁发布黑客等非法内容
http://bbs.hx95.com/read-htm-tid-37.html


信息来源:http://bbs.hx95.com/read-htm-tid-14442.html

沉禹倾峰_百度空间_http://hi.baidu.com/zhangjie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