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 近日,苍南一女车主陆某因不满交警对其违法停车的处理,在朋友圈内发信息辱骂交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iE"]S ) 2016年5月4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陆某(女,45岁,灵溪人)因对苍南交警大队灵溪中队的执法行为不满,通过其手机交友软件发布信息“交警同志以后贴罚单擦亮你的狗眼睛,旁边的车位都被故意占用,你为什么不管管,还有没有一点功德心”和罚单照片的内容侮辱交警,该信息的浏览量已达七十余次。
&2XH.$Q 5)XUT`;'){ 交警部门获悉此事后,立即向灵溪中心派出所报案。中心派出所经调查后,依法对陆某进行了传唤取证。
ohKoX$|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_"Ym]y28li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VNT?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_h^.`Tz,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lb]Xa*n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B3-#!2X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p1d%&e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su=MMr> 陆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苍南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陆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ZKEoU! @, fvWNI 来源:
@苍南交警